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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别墅业主被罚5000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埋燃气管线上方及周边取土、施工

发布时间:2023-10-23

  近期,安溪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安溪县某别墅业主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李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5000元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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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1日,安溪县城市管理局接报告,安溪县某小区别墅区业主在庭院装修开挖过程中,挖破埋地管道,引起少量天然气泄漏。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燃气泄漏已得到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2023年9月12日,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对李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9月11日上午,李某某组织在其别墅室外庭院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组织使用大型挖掘机械对庭院进行挖掘施工,引起天然气泄漏,造成别墅区的天然气停气约40分钟。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毁损燃气设施的事实。

    【处理理由及结果】李某某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李某某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已造成轻微后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5000元整罚款。同时,安溪县城市管理局、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小区物业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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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各类施工项目的日益增多,仍有部分第三方施工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了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网的案例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严重危害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如何预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网?这些必须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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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01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作业前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告知、申请、审核,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禁止野蛮施工,造成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02施工单位在进行开挖、顶管作业等工程施工时,务必在开工前与燃气经营企业取得联系,现场交底施工事宜及管线位置。

   03建设方、施工方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施工保护协议》,根据管网分布信息,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制定相关保护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

   04施工单位要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开工时间、工期安排,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人进行现场指导。

     05监护人员不在场就不动土,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动土作业前要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护人员到施工现场,且要采用人工开挖,杜绝野蛮施工。

    物业单位:

    01物业单位在小区内进行地下设施维修或者改造时,开挖前请先向燃气公司咨询开挖点的地下燃气管道情况,避免盲目开挖。

    02遇小区内业主进行开挖作业的情况,及时制止并电话告知燃气公司,询问并要求作业人员联系燃气公司咨询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小区用户(业主):

    01需要进行开挖作业时,请及时联系燃气公司或小区物业,了解、明确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02遇小区内施工单位或其他业主进行开挖作业,请及时电话告知燃气公司,询问并要求作业人员联系燃气公司咨询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

    01燃气经营企业安排巡查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将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纳入管控。

    02燃气经营企业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签发《关于燃气管道实施安全保护的交底函》,双方共同协商施工保护方案,制定安全保护措施。

    03巡查人员对影响燃气管线的施工进行现场指导与监护,要求施工方通过探测、定位、人工开挖探管等手段对管位核实。

    再次提醒大家:保护燃气管道安全,你我有责。各施工单位涉及在燃气管线附近施工的工程施工前须告知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28286918或95158),共同制定燃气安全保护方案,施工时燃气公司将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燃气安全现场交底,在燃气公司人员现场监护下方可施工。任何企业及个人若发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请及时劝阻并联系燃气公司抢险电话,为守护燃气安全贡献您的一份力量!


【法律法规】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溪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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